丙建 道路用地能否變更為建築用地???
我家人最近買了一塊地.準備蓋房子. 約都簽好了.後來才發現其中有好幾坪是道路用地. 仲介一開始也不知道.是代書發現的.. 地主不願意再降價..也不願意處理.. 畢竟已經跟他簽約好了!扣掉那幾坪道路用地.. 實際上的建坪價格..就每坪又多了好幾仟出來.. 仲介有心想處理..可是也不知道該如何處理.. 地主方面又不願意商量或是降價..所以我的問題就是--道路用地到底能不能變更為建築用地呢? 如果可以~要去哪裡辦變更或是該怎麼做呢?

道路用地不能變更為建築用地,例外是必須經過"都市計畫委員會"通盤檢討時才可以變更 ,例如:遭受風災 水災 地震,有必要時才能變更,或者鐵路線道改變等等 ,而且此種土地變更是大範圍的,不會只有你們家後的土地 ,所以困難很多(搞不好收買委員會與鐵路局的費用,是你買土地價金的好幾倍)
仲介有責任,應該事前先搞清楚,不然請仲介幹嗎? 而且要拿{不動產說明書}向與你解說,你買的土地有部分是計畫道路才是!!
若仲介沒告知你,你可向仲介協商,協商不成可向仲介公會申請賠償 ,另外代書也真是的,簽約時沒先告知你嗎?還簽約了...
就算能變更,那變更的錢誰出?
另外提到容積移轉,:
1.道路用地的容積移轉是要把土地過戶給需地機關ㄡ。等於是用路地換容積
2.接受容積移轉的土地,有它的基本限制,(面積、路寬等等),你的土地應該不符合規定
我的建議是 - 法律看法:
依據民法規定,買賣契約一旦合法、有效成立,除非當事人有得解除契約事由,為交易安全,原則上是不得解除契約。
為增進交易信用及交易安全,買賣契約出賣人應負的瑕疵擔保責任,分為權利瑕疵擔保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。
物品如有瑕疵,買受人可主張之權利有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,但若依其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,買受人僅得減少價金(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但書參照)
你明明想買的是建地,結果有一部分是道路用地
就如同你買一袋蘋果,其中有2顆芭樂,當然可以全部不買,或者只買蘋果,或者要求減價
而介紹人有沒有錯?他應該比你還清楚,而且他是有收費的,收了人家的錢就要負責任!
朋友與經濟上看法:
除非那土地賣的真的很便宜,你損失的那一部分可以抵銷,那就可以多少要一點 ;若算一下不划算,就解約吧!
另外那塊道路用地雖然建築不可以用,但圍起來作花園應該可行
不怕別人檢舉的話,搭違章建築應該也可行(多繳點地價稅)
總之,這不是你的錯!要盡力去爭取自己的權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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